2015年3月5日 星期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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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業一:智慧財產權

介紹:

  智慧財產權是指智力創造成果:發明、文學和藝術作品,以及商業中使用的符號、名稱、圖像和外觀設計。智慧財產權可以分為工業產權與版權兩類,工業產權包括發明(專利)、商標、工業品外觀設計和地理標誌,版權則包括文學和藝術作品。

  智慧財產權被概括為一切來自知識活動領域的權利,始於17世紀中葉法國學者卡普佐夫的著作,後由比利時法學家皮爾第所發展;到1967年《成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約》簽訂後,智慧財產權的概念得到世界上大多數國家所認可。



歷史:

  智慧財產起源已不可考,一種說法是起源於歐洲威尼斯,中世紀的威尼斯商業允許買賣技術與紡織的圖樣,可以登記買賣,並且於取得專利權之後獨家販售。

  其後推廣藝術作品也可以買賣,視為代表作者人格權之一的權利。藝術品因為作者而有不同的價值,例如法國收藏藝術作品時特別強調藝術家身份,以強調藝術品的價值。

  中國十三世紀前期,南宋已有比較成熟的著作權和版權保護法規,那就是兩浙轉運司於嘉熙二年(1238)為祝穆《方輿勝覽》所發布的《榜文》,以及淳佑八年(1248)行在國子監發給段昌武開雕《叢桂毛詩集解》的《執照》。



特點:

專有性

  專有性是指除權利人同意或法律規定外,權利人以外的任何人不得享有或使用該項權利。這表明除非通過「強制許可」、「合理使用」或者「徵用」等法律程序,否則權利人獨佔或壟斷的專有權利受到嚴格保護,他人不得侵犯。

地域性

  地域性是除非國家間簽有國際公約或雙邊互惠協定外,經一國法律所保護的某項權利只在該國範圍內發生法律效力。在特定地區依特定之法或程序產生,也只在該地區生效。

時間性

  時間性即法律對各項權利的保護,都規定有一定的有效期,各國法律對保護期限的長短可能一致,也可能不完全相同,只有參加國際協定或進行國際申請時,才對某項權利有統一的保護期限。



來源:維基百科